一次性取得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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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现在取得一笔房屋租赁收入10000,合同期间是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现在问题公司注册这笔房租收入我要进行开票报税,其中房产税1200,营业税500,其他税(略),我想问:是做预收收入,还是一次性进,具体怎么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财务公司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会计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财务代理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屋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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