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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区财务公司 12月,哪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

更新时间:2015-12-04 14:46:43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无锡 > 滨湖 > 蠡湖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无锡南长区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室
12月,哪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哪些优惠将离我们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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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有哪些财税新政开始实施?又有哪些财税法规和条款即将到期?小编为你梳理:本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以及12月31日前到期的财税法规或条款!此外,按照老规矩,依然附送本月的办税日历。
  
  一、本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
  
  1、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2月1日起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公司注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转让等财务公司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77号公告),2015年12月1日起会计公司施行。公告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分两种:种适用于使用自带USB接口的税控收款机;第二种适用于使用串行通信接口的税控收款机。
  
  4、12月1日起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等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2号),明确财务代理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具体阐述了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的定义,表示只有满足定义所述才属“农机”范畴,并适用13%增值税税率。
  
  5、我国给予8个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给予科摩罗联盟等8个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5]20号),决定从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8个不发达国家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二、12月31日前到期的条款或法规: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常务会议决定,税务总局起草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网友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或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抓紧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从八方面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要求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5〕38号)
  
  2015年5月10日起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取消,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5〕38号),对相关申报和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等工作进行规范和调整,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
  
  近日,《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发布,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
  
  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15、财政部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财关税〔2013〕64号)
  
  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等一揽子税收政策一律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18、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22、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
  
  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2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
  
  2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18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77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3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3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3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外[2012]1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40、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4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4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
  
  4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3号)
  
  4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
  
  4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
  
  4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
  
  5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
  
  5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
  
  5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其他在12月实施的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
  
  :12月1日起逐步推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提出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明年G20峰会将由中国主办 工作从12月1日开始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日前在2015年G20峰会举办地安塔利亚向外界透露,中国作为2016年G20峰会国的工作将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朱光耀介绍,办好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是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大家对解决当前世界经济中突出问题、推动世界经济长期稳定增长达成积极共识,立即采取行动。二是二十国集团机制得到发展和完善。三是各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彼此分歧,对外传递二十国集团团结协作的积极信号。
  
  寄信、寄包裹等邮政业服务新规12月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将正式施行。未来,通过邮政邮寄包裹也将享受到与快递公司一样的上门揽件服务,邮政企业遍布城乡的网络有望向社会开放。《办法》明确提出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新规 12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置、案件调查与处罚、投资者教育保护等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
  
  检测更严格 掺杂使假等将被遏制
  
  12月1日起,2015年版《中国药典》将正式实施。假冒伪劣、掺杂使假、非法加工、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这些行业频频被的质量问题有望得到遏止。据悉,新版药典在品种收载、检验方法完善、检测限度设定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上都有较大提升,更特别加强了对二氧化硫残留、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等的监测。
  
  风景名胜核心区将不再出现索道、缆车
  
  自2015年12月1日起,《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将实施。《办法》中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等。
  
  附:纳税人12月办税日历:
  
  纳税人在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在10日前,申报缴纳资源税。
  
  在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上述申报日期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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