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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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公司注册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财务公司义务人的;5.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会计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因此,该外籍个人不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的财务代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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