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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商注册代理

更新时间:2016-02-29 17:51:01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无锡 > 南长 > 南长周边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无锡市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室
无锡德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无锡市财政局批准、无锡市工商局注册的专业从事工商事务、会计代理记帐的服务公司。公司专业为中小企业:财务代理记帐;代理申报纳税;注册公司代理;公司服务;代理企业各项登记事项的年检、变更、注销;财务咨询;税务筹划。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发展成为一家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的工商企业登记事务代理、会计代理记帐、财务税务筹划的专业会计公司。欢迎面谈!公司地址:无锡市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6室(东门亭子桥逸,楼下是浅水湾浴场)。联系人:陈经理 :0510-82821305。http://www.wuxijizhan***/
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个税

问:我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每月给单位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用车补贴,这部分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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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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