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现撤资取回该无形资产,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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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公司注册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财务公司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会计公司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当初以无形资产投资,现财务代理撤资取回无形资产也参照此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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