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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区财务公司 建筑服务业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更新时间:2016-06-01 16:43:24 浏览次数:140次
区域: 无锡 > 滨湖 > 蠡园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无锡南长区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
关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告

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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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5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第108号)等文件精神,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司注册全市建筑服务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问题补充通告如下。
  一、报验登记管理:
  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或所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会计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时还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市、区)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按财务公司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企业或其管理的项目部,均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税款
  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在会计代理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含延伸点,下同)预缴增值税款时,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税)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外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就地纳税
  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企业或其管理的项目部,应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服务业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企业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含延伸点,下同)预缴增值税款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税)填报《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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