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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财务代理“营改增”后停用及清缴地税机关印制发

更新时间:2016-08-01 16:52:06 浏览次数:76次
区域: 无锡 > 惠山 > 长安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无锡南长区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
关于“营改增”后停用及清缴地税机关印制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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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及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停用及清缴工作正在进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印制发票使用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税总函[2016]192号中规定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单的发票”可使用至8月31日)。7月1日起地税部门开始对地税机关印制发票进行清理。
  2、经国地税双方协商,国税窗口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申领申请时,将通过系统查询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对于仍存在地税机关印制发票的纳税人,请财务代理先缴销并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销发票《税务事项告知书》后,向国税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
  3、地税机关将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以便广大纳税人办理地税机关印制发票清缴事项。有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库存的纳税人于8月15日前,携带《发票领用簿》、需缴销的发票到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发票缴销相关事宜(可使用至8月31日的纳税人缴销时间为9月15日前)。未办理者,将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广大纳税人配合工作,及时缴销发票。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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