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6〕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1日
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适用对象代理记账
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适用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三、计征方法税务顾问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率为5%。即: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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