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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业务介绍

更新时间:2024-01-09 17:26:30 浏览次数: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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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业务介绍
1、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异议
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申请人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1)商标异议申请流程:
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材料:
《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两份。
答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答辩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3、商标撤销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4、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
续展经核准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
需要材料:续展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5、商标变更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需要材料:变更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主题资格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6、商标转让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需要材料: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转让协议
7、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被许可人应当积极进行许可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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