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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无关————9月11日,普益标准公布了今年8月份各类金融理财的平均收益情况:银行理财平均收益率(文中“平均收益率”均为年化收益率,下同)环比下滑2BP(1个BP=0.01%)至4.05%;信托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与7月份持平,为8.51%;货币基金产品平均收益率环比下滑2BP至2.39%;P2P产品平均收益率环比上升9BP至9.40%。
引人注意的是,《证券日报》综合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披露的数据,以及普益标准昨日披露的数据发现,随着8月份银行理财收益的下滑,银行理财平均收益率已经出现连续18个月的下滑。与此同时,P2P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自6月份开始,出现连续3个月反弹。
虽然上述机构未披露保险产品理财收益情况,但《证券日报》查阅上市寿险公司及部分已经披露8月份险结算利率的未上市险企发现,8月份险结算利率与7月份基本持平,均在4.5%左右徘徊。此外,目前暂无8月份投连险收益情况数据,但7月份投连险平均收益率由6月末的-2.47%增至7月份0.18%,出现反弹。
银行理财平均收益率跌至4.05%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收益是投资者为关注的理财产品之一,而随着各类银行强化净值化转型及市场利率的下行,银行理财平均收益出现连续多月下滑。普益标准的监测的数据显示,8月份银行理财平均收益率跌至4.05%。
普益标准研究员于康认为,理财产品收益下滑主要是资金端和资产端两方面原因造成。资金端,今年以来,市场利率下行,带动银行理财资金成本下降。资产端,银行理财产品更偏向配置稳健收益资产。
实际上,资管新规出台以来,银行积极向净值化管理转型。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8年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提速,全年共发行净值型产品5609只。各家银行发布的2019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银行净值化产品发行提速,相较2018年年末均有所上升。
虽然发行的产品数量提速,但非保本理财规模却出现下滑。
2019年上半年,上市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仍面临压力,四大国有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全部下降,仅交行非保本理财逆势增长。股份制银行非保本理财艰难增长,大致维持理财规模不变。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余额分别较上年年末分别下降9.47%、1.90%、9.88%、8.56%。其他银行中,光大、平安、华夏、浙商四家股份制银行的非保本理财规模分别较上年年末增长2.25%、6.89%、7.51%、0.52%。
普益标准认为,8月份净值型产品综合业绩基准率为4.71%,环比下滑10BP,而较基期(2018年5月份)下滑96BP,破4概率进一步加大。在过渡期内,受多因素影响,净值型产品收益将依然有所波动。
P2P平均收益率环比连增3个月
与银行理财形成反差的是,P2P平均收益率出现了连续3个月的反弹。根据普益标准监测的数据,8月份P2P产品平均收益率环比上升9BP至9.40%。
投资风险方面,普益标准认为,近期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明确下阶段将继续推进P2P行业的风险出清,短期来看,行业投资风险仍较高,建议投资者谨慎投资。
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也表示,近期,小平台清退、部分大平台发力助贷业务的态势愈发明显,行业贷款余额继续下滑,正常运营平台数量逼近700家。多地监管部门提出平台需要实时对接数据的要求,对于未对接或者对接完成但数据质量较差无法进行风险监测的平台将予以清退。此外,银行退出存管业务将导致相关平台合规风险暴露,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点。
苏州的李女士在做汽车保养时,发现自己一年多前购买的一辆“全新”宝马车竟是辆二手车,李女士认为受到欺诈,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此案,销售商被判赔偿三倍购车款。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越野车,车辆含税价46.6万元。销售商向李女士开具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该发票载明销货单位为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李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9月,她在做汽车保养时,4S店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购买的宝马车里程表数在车辆交付前已被人为清零调校过。
此时,李女士才注意到机动车在原地不动情况下,每次启动后再熄火,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都会增加五公里左右。李女士开始与销售商交涉,对方公司的王经理先是敷衍,后直接关闭店面,下落不明。
李女士表示,购车时销售王经理称该车为新车,并按新车进行报价,另外还出具了《新车报价预算单》。李女士认为销售商隐瞒车辆是调表车的事实,构成欺诈,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销售王经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车辆不予退还。
审理中,苏州该汽车贸易公司与王经理未作答辩。而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李女士销售涉案机动车,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有诸多明显错误,系伪造,并提供经税务部门认证的与李女士所持编号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认为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经查明,该车在李女士购买前在山东烟台有过一次出售记录,且有维修记录。在李女士购车后,并没有关于里程表的维修记录,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确实为伪造。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购买的涉案机动车为调表车、二手车以及有维修记录的事实,而该情况是作为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涉讼车辆或以何种合理价格购买涉讼车辆的重要考量因素,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女士主张销售商支付三倍赔偿金139.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系伪造,并无证据证实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销售王经理作为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李女士主张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吴中法院终判决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