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制定并发布,或者有关部门拟订并经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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