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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更新时间:2018-12-30 15:30:29 浏览次数:49次
区域: 无锡 > 江阴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江阴暨阳大厦14楼
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情形二: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三: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四: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五: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八: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九: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十: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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